莫让“权大于法”有市场
新闻资讯 | 2026-09-20 11:31
干部与法治,犹如舟行之于水,水能载舟,亦能覆舟。法治既为干部干事创业提供根本保障,也为其用权履职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。然而,现实中仍有少数干部习惯于“我的地盘我做主”,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。这不仅侵蚀法治权威,更动摇执政根基。新时代的干部,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这种痼疾,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,真正将法治精神内化于心、外化于行,做到“心中有法、行不逾矩”。 “权大于法”的根源,在于法治信仰的缺失。思想是行动的先导,若内心不敬畏法律,行动必然僭越规矩。韩非子有言:“国无常强,无常弱。奉法者强则国强,奉法者弱则国弱。”干部心中是否高悬法律明镜,手中是否紧握法律戒尺,直接关系到治理效能与群众信任。现实中,“拍脑袋决策”、“以言代法”、“以权压法”等现象,无不是法治意识淡薄、信奉“权力万能”的表现。这种思想“市场”若不坚决铲除,法治大厦便难以稳固。因此,必须将法治教育抓在经常、严在日常,让“法无授权不可为,法定职责必须为”成为植根内心的政治自觉,从思想源头堵住“权大于法”的通道。 “权大于法”有市场,往往因为依法办事的防线失守。法治的真谛,不仅在于完善的条文,更在于不折不扣的执行。“法令既行,纪律自正,则无不治之国,无不化之民。”干部“会干”的能力,在新时代必须体现在“依法干”上。任何决策与行动,都需以法律为准绳,以程序为依托。这绝非束缚手脚,而是最可靠的“护身符”。现实中,个别干部为求所谓“效率”或便于行事,绕开程序、规避约束,实质是为“权大于法”搭建了舞台。必须明确,科学的规划、创新的举措,只有嵌入法治的框架,才能根基稳固、行稳致远。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,让每一次用权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,彻底压缩“权大于法”的生存空间。 “权大于法”的现象,有时以“情况特殊”、“机械套用法律行不通”为借口。这暴露出部分干部法治能力的“知行落差”。法治能力绝非简单套用条文,而是善于将法律原则与现实情况相结合进行创造性落实。从商鞅“徙木立信”彰显法律权威,到新时代干部运用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、破解治理难题,贯穿其中的正是善于将制度规定转化为治理实效的法治能力。当前,有的干部“知”而不“行”,视法律为工具而非圭臬;有的“行”而乏“知”,做法机械生硬。这两种倾向,都可能在事实上放任或变相导致“权大于法”。因此,必须在复杂实践和艰苦一线中,有意识地磨砺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、推动发展、化解矛盾、维护稳定的“金刚钻”,使其有底气、有能力在法治轨道上解决一切难题,让“权大于法”的借口无处遁形。 清除“权大于法”的市场,离不开严密的监督和有力的问责。干部要习惯在“聚光灯”下行使权力、在“放大镜”下开展工作。必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、人大监督、民主监督、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的作用,让权力运行处处留痕、受到严格约束。对于任何漠视法治、滥用职权、以权压法的行为,都要坚持“零容忍”,发现一起、查处一起,绝不姑息。要通过严肃问责,形成强大震慑,使干部深刻认识到,党纪国法是真正带电的高压线,“权大于法”的路绝对走不通、走不远。唯有如此,才能以清朗的政治生态,捍卫朗朗的法治乾坤。 法治兴则国兴,法治强则国强。干部当以法治为翼,铭刻于心、践之于行。要时刻警惕并坚决抵制“权大于法”的潜规则,以自身模范行为,带动全社会尊崇法治、信仰法律,在强国建设、民族复兴的伟大征程中展现过硬担当、作出更大贡献。(黄娜)